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设备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由各主管校长负责学校日常采购工作的领导、审批等事项,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条 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下设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执行设备、服务采购业务。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六条 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温财控〔2006〕183号)有关年度采购预算编报的要求,学校应该按温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就采购项目内容(技术参数、数量、价格等)详细地编制学校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由计财处报市财政局批准。
经批准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必要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再由计财处向市财政局申请调整预算。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根据温州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采购项目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可分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零星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一般是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学校零星采购主要是指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10万元)以内的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采购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仅与唯一供应商谈判而采购的方式。
第九条 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进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零星采购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定点协议、网上招标、现场采购(如:全国高校仪器设备展示会等)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启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采购申请单:温州大学教学设备申请单、科研设备申请单、行政设备申请单、家具申请单。
2.论证材料: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设备应提供学校论证报告,其中进口设备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3.技术指标:所提供的参数不应含有排他性、歧视性条款。若推荐品牌则需3个以上(含3个),单一来源采购需另外申请(参见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向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申请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2.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3.抽取评标专家。由温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4.接受标书。采购执行部门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5.开标。
6.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7.定标。
8.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9.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
2.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采购执行部门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购执行部门会同项目委托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7.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询价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2.制订询价文件。
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采购执行部门会同项目委托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4.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7.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10万元以下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填写《零星设备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经公告、延期公告后仍然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的,经使用单位申请,报纪检部门审核,并经相应的主管校长同意后,再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温州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对零星设备实行定期询价采购。其采购程序一般采用使用部门提供技术参数或参考品牌,学校定期网上公告,供货商传真或密封报价,专家组组织综合评标,网上结果公示。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确保价格具有竞争优势。
第二十条 学院对低值耐用品、消耗品可自行组织采购。对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定制设备或用户紧急需要的零星采购,由学院申请并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准,签订委托书,可由学院自行采购,学院应参照学校规定实施采购并验收。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的商务、技术合同分别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签订。
第二十二条 长期供货及服务类合同,合同履行的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类合同到期后,供应商能够严格履行合同且双方当事人愿意继续合作的,经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三条 中标商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学校将中标资格授予第二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尽快向供应商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签约的采购项目。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七章 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六条 40万元以下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项目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具体依据《温州大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验收报告书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入库,设备入库后,计财处按合同支付货款。
第八章 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购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等部门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为:
1.有关学校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学校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3.学校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4.学校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学校采购的质疑投诉。
第九章 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其他严重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主管机构人员、采购小组及验收小组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