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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温州大学实验室研究项目管理条例(试行)

温大行政〔2012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实验室研究和改革,不断探索和研究实验室发展规律,提高实验室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推动我校实验室研究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研究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验室队伍建设研究:实验室队伍管理体制、激励机制、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的研究。

2.实验室管理研究:实验室管理模式、制度、运行机制、项目化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的研究;实验室、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途径、模式与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平台构建整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研究。

3.实验技术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应用、自制仪器设备开发等方面的研究。

项目应紧密结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注重进行综合的研究与实践。

第三条  实验室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立项总数每年一般不超过30项,其中重点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实验室研究项目每两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和评审,一般在上半年进行。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着力于解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实际存在的问题。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

第六条  申请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正式在岗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

2.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请。

3.项目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项实验室研究项目,且参与项目不得超过2项,在原有负责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4.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温州大学实验室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中心)、学院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三章  评审

第八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参加评审工作的委员、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须采取回避制度。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立项和研究经费分配方案,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并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重点项目为5000元,一般项目为3000元。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按年度下拨,分别按经费额度的60%40%分两期下拨。第一期经费项目立项后下达,第二期经费在结题验收后作为奖金发放。

第十二条  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将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办公费、教学研究论文版面费、成果鉴定费等。不得用于与完成项目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教务处负责实验室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完成时间、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不得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违反者将撤销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的实验室研究项目。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实验室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评审会由教务处主持,时间在下半年。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工作:

1.完成《温州大学实验室研究项目申请书》所承诺的各项任务。

2.填写《温州大学实验室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

3.提交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成果被采纳或在实验室管理与建设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4.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温州大学实验室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申请表》中填写单位意见。

5.报教务处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专家组负责项目的评审验收,本着科学的精神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项目申请书应达到的各项目标,对成果的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及对提高实验室管理与建设水平产生的效果做出评价,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申请书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延期最多为1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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