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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温州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资助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试行)

行政〔200771

一、资助的范围

   面向全校实验室,凡能向我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开放实验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项目资助基金。开放项目资助基金用于支持各实验室提供的开放实验项目(包括计算机公共实验室开放项目)和学生自拟的实验项目。

二、资助的条件

符合本基金的资助范围,并已立项的实验室开放项目。

三、申请与评审

1)实验室开放项目资助基金每学年申报一次。

2)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温州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实验室所在学院必须对《申请表》的真实性、资助的必要性、实验研究方向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所在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4)根据开放项目的类型、招收人数、实验时数、难度系数等,确定开放项目的资助金额,每个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在20005000元之间。

四、实施与管理

1)申请实验室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学院应积极组织项目的实施,组织学生的报名、录取,并开展工作。未能按计划招满学生,取消项目立项。

2)项目按照其内容分为科研型和教学综合型两类:①科研型的实验室开放项目:经费总额的70%用于购置实验材料,30%用于实验指导老师的津贴。②教学综合型的实验室开放项目:经费总额的50%用于购置实验材料,50%用于实验指导老师的津贴。

3)获资助的项目基金只限用于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实验指导津贴费的开支,不得用于其它费用。项目基金分期划拔:项目启动后,发放材料消耗费,用于购置实验材料;项目结题验收后,发放实验指导老师(含辅助人员)的津贴。

4)实验材料消耗费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按实验实际消耗定额核定,不得超过经费限额。实验材料批量的由学院统一采购,零星的可委托自购;实验指导津贴费,由实验室根据《实验室接待开放实验登记本》统计指导工作量,学院汇总,经教务处审核后,由人事处统一发放,指导工作量的津贴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津贴部分的限额。

5)实验室开放项目所在的实验室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检查监督研究进展情况,建立开放实验档案。所在学院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任务完成。教务处组织实施进展情况抽查和宏观协调工作。

6)有下列情况者,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期的项目资助资格:

① 项目申请单位获资助后,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

② 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③ 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的;

④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五、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1)资助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及时做好结题工作,并向所在学院提交《温州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结题报告》、《温州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学生成绩考核表》以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教务处将对学院存档的材料进行抽查。

2)各学院组织专家(3人以上)进行验收,并把验收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开放项目进行结题审核并公布结果。

3)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学年。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以后的实施方案,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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